2000年代中国五大性侵害奇案备忘录
转眼间,我们将要度过了21世纪的头十年,尽管这个世界民主自由早已成为不可抗拒的时代潮流,而且我们的国家也在这条道路上以蛆虫般的速度蠕动着,也取得了一些进步。但不可否认,距人民的期望,距温家宝总理所说的“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还有不小的距离;虽然“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但在我们这个社会的某些时候某些地方,公平、正义要远远比阳光稀缺得多。正因为如此,我们高度认同温总理的这段话,像渴求阳光一样渴求公平和正义。本人不才,愿在21世纪这头十年将要过去的时候,从本人的视角,对这些年中一些典型事件进行简要的回顾,重温那些令人难以忘怀,也不能忘怀的事件,让我们在苦痛的回忆中,清醒头脑,增添进一步努力的决心和勇气。本文主要回顾的是2000年代曾经或者正在轰动全国的五大性侵害奇案。(一)鞍山连丽丽被奸杀案2006年5月15日,辽宁省鞍山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尚尔琦犯强奸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78872.50元。至此,鞍山市22岁的姑娘连丽丽被奸杀案终于真相大白——家境富裕的警察尚尔琦对仅见过两面的连丽丽垂涎三尺,2000年6月29日晚,他通过连的朋友陈某女将她约到鞍山田园大酒店的一个房间里,在施暴时将连杀害。这本来是一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奸杀案,但手眼通天的尚尔琦及其家人却将其弄成了一个迷雾重重的疑案。经过陈某女和金某男的伪证,本来与杀人凶手仅见过两面的连丽丽竟成了杀人凶手的“恋人”,而且在此之前两人曾多次发生性关系!而且这位单纯、开朗、没有不良嗜好的姑娘竟成了瘾君子,被证言说曾被看见吸食大麻等*品!还有,根据警方的鉴定结果,本来一向健康的连丽丽竟在与“恋人”的性爱活动中因急性出血性胰腺炎死亡!而几乎就在同时,死者的尸体竟被人偷偷解剖,部分内脏不翼而飞,而解剖尸体的医生竟是尚尔琦母亲所在医院一位没有法医资格的医生!更令人大跌眼睛的是,8月29日,公安部有关专家的“权威鉴定”竟然也支持这个结论!*法委、公安局有关领导也多次催促死者家属接受6万元补偿,了断此案。一时,这一冤案大有成为“铁案”的势头。幸亏死者母亲坚信女儿的清白,坚持对女儿死因真相的探究。为了保存证据,她拒绝火化女儿的尸体,并花钱买了一个大冰柜,将腹腔内脏几乎被掏空的女儿放在里面。为了增强自己的判断力,她苦学法律知识和法医学知识。六年中,她四处奔走呼号,并陆续得到司法部检验法医和全国七位著名医学专家的支持(连的遗体一共被鉴定了六次)。而在这六年中,尚尔琦三次被抓,两次因“证据不足”被“无罪释放”,而每次被刑拘,他都能与外界沟通信息,从而对专案组人员的动向了如指掌。第三次,警方将其异地拘押到盘锦,斩断了尚家在当地的关系,又掌握了大量证据,包括两位作伪证者陈某女和金某男的口供,杀人凶手在铁的事实面前,终于精神防线崩溃,交待了自己犯罪的事实。想必在冥冥之中,大睁了六年的连丽丽的双眼可以合上了,虽然真相来得晚了许多,而且又相当艰难,但毕竟来了。这是她比其她冤死者更幸运的地方。——幸运?确实是的,但这一刻,我们这些善良的人不知该笑还是该哭。(二)襄樊高莺莺坠楼案2002年3月15日晚,19岁的女服务员高莺莺被发现死在湖北省襄樊市老河口市宝石宾馆洗衣房顶。事后老河口市警方认定高死于跳楼自杀,而高莺莺的父母及亲属却认为她是被人所害,他们最初提出的一些疑点是:高莺莺脖子上有紫红色的掐痕;两手腕及手背有紫红色握痕,像是曾被人用力抓持过双手;上身所穿工装纽扣少了几粒;下身裤子拉链开着、腰带也不知去向(还有报道称死者一个乳头被咬坏)。而法医仅仅进行普通尸表检查,拒绝进行尸体解剖,更没有对死者进行阴道分泌物检查。在《老河口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书》中,全文都没有找到关于高莺莺下身尸检的内容,这更加重了人们对此的怀疑。当时,老河口民间对高莺莺之死流传出一种说法:与襄樊前市委领导关系密切的一个人到老河口,2002年3月15日晚,此人在老河口一些领导的陪同下来到宝石宾馆,想玩“处女”的他看到清秀的高莺莺,在施暴过程中高极力反抗,最后遇害。为了掩盖罪行,才把已死亡的她推下楼,制造自杀的假象……接下来,老河口市委书记亲自出面,先以3000,后以20000元钱为条件,要求死者家属尽快将尸体火化,并当面拒绝再次进行法医鉴定。3月18日凌晨,高莺莺的尸体更是被大批警察和武警抢到殡仪馆(高的家属称警察有数百,武警有两三车,约有几十,警察带着警棍盾牌,武警还背着冲锋枪),其父高天虎等亲属遭遇暴力对待,并被抓。在与市委工作组签订了一份“协议”后,尸体被强制火化。关于这份协议,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学教授关怀告诉《望东方周刊》,这份协议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是一份违法协议:首先,协议的当事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协议的甲、乙双方应该是由高莺莺的父母一方代表高莺莺,而高莺莺工作所在的宝石宾馆是协议的另一方。如果签订协议,应该由他们双方协商签订,由市委工作组作为乙方签订协议不符合法律的要求。第二,协议的内容违法。在协议中,明确提出领取死亡及安葬补助费后,保证不再追究任何单位的责任,这完全是“用钱堵嘴”、“以钱免责”,协议的要求完全是无理的,是非不分。第三,补助费的性质不明。在这份协议中,高莺莺之死被称为“意外死亡”。意外死亡包含许多因素,是如何造成的?与工作是否有关?如果高莺莺之死被认定为工伤,那么,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也不同于意外死亡的性质。第四,自杀不属于意外死亡。如果是自杀,“自己找死为什么还要补偿?”还有,补助费由市委,而不是宝石宾馆出资,更是令人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这些可都是纳税人的民脂民膏,就这样不明不白地拿去替某些人擦屁股了?!在老河口市警方《关于高天虎女儿高莺莺坠楼自杀一案的调查报告》中,认定高莺莺为自杀,并称其有精神问题。在这份报告称,宾馆工作人员曹会柱、郭延静等人反映平时高莺莺脑子有问题,精神不正常,郭和其他宾馆工作人员还称当天高的情绪不稳定,说了一些莫名其妙的话。然而,在该调查报告中排名第一的宝石宾馆保安部经理曹会柱却告诉《瞭望东方周刊》:“那是胡扯,公安问我情况,高莺莺在上班时有什么精神问题,我说没发现啥异常,那调查报告里面,自言自语的一些莫名其妙的话,高莺莺没和我说过这个话,我个人也没发现啥异样”。郭延静提供给高家人的书面证明也否认了警方的调查报告内容:“3月15日晚上,我没有上过五楼六楼,也没有在楼上看见高莺莺,更没有和她说过话。我在宝石宾馆上班,不能不听老板的,干警身边的一部分询问记录是事实,可另一部分记录是编造的。……以上我写的都是事实,将来不论哪级干部、哪级领导调查我都可证明。事实永远(是)事实,谁也推翻不了”。更令公众惊愕不已的是,四年之后的2006年7月21日,法院根据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结果认定,轰动一时的死者内裤上的精斑,竟是死者父亲高天虎所留,高天虎为此还要负诬告的法律责任;还说高天虎向有关媒体提供所捏造的事实,导致出现大量失实报道(看来媒体都很弱智,竟被一个村民所骗)。这个结论显然超出了人们的常识范围,许多人并没有因为它“权威”来源就放弃自己的判断——有人统计,在多达十多万条的友跟帖中,95%的跟帖对这个结论表示强烈质疑。这也难怪,因为这案有着太多的不可思议。(三)小学女教师*静裸死案2003年2月24日,湖南湘潭市21岁的小学女教师*静,被发现全身赤裸(*的母亲说死者两眼圆睁,身上多处有伤)死在单位宿舍的床上,事后,警方认定死者死于突发性心脏病。而*家人却认定,*的男朋友姜俊武是杀人凶手。再后来,围绕*静案发生了一系列的蹊跷与巧合:关于*的死因,不同的法医共出示了七份完全不同的鉴定:2003年2月25日,湘潭市公安局的《司法医学鉴定书》认定,*系心脏疾病急性发作导致心肺功能衰竭而猝死;3月19日,湖南省公安厅刑侦局第一次死亡鉴定,*系肺梗死引起的急性心力衰竭与呼吸衰竭死亡;6月8日,公安部组织的专家做出鉴定,结论是因肺梗死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同时认为其体表外伤在这一过程中可能成为一个间接诱发因素;7月3日,南京医科大学法医学专家认定*静系非正常死亡,因风湿性心脏病、冠心病或肺梗死证据不足;8月14日,中山大学陈玉川教授鉴定,风湿性心脏病、冠心病、肺梗死致死证据不足;2004年3月,司法部组织的专家鉴定,因*静尸体标志缺失,鉴定取消;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组织的专家认定,*系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上,因姜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性活动促发死亡。更令人心生疑窦的是,*静死亡后围绕着尸检发生的一些事。早在第二次尸检后不久,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区*委就通知*静的父母,经过法医鉴定,*静是自然死亡,遗体赶快火化……如果不火化的话,影响湘潭市的安定团结,就要追究其法律责任”。中山大学陈玉川教授在尸检时,受到重重阻挠和干扰,直到死者的母亲下跪了一个小时后,抱着殡仪馆关门人的大腿,说出拼老命的话来,尸检才得以进行。更令人难以接受的是,死者存放在雨湖区教育局人事档案内的几份体检表不翼而飞,尸体高度腐败(没妥善保护),用来检验死者死因的心脏标本,竟被保管医生焚毁!还有一个更重要的背景,男方姜俊武来自公务员家庭,其父为湘潭市国税局纪检组长,母亲是街道办主任,姜俊武则为当地国税分局副科长,其地位和势力远非女方*静的家庭(其父为退休教师)所能比。2006年7月10日和2007年12月8日,湘潭法庭先后两次宣判,被告姜俊武无罪。但此案留给人们的疑惑仍没有消失,人们对案情真相的探究也并没有终结。(四)奇女子邓玉娇杀官案2009年5月10日晚,湖北巴东县野三关镇3名*府工作人员到该镇雄风宾馆消费时,与宾馆21岁的服务员邓玉娇发生冲突,邓贵大被当场刺死,另两位被刺伤。巴东警方最初的处理,显然是把邓玉娇当成犯罪分子(有关报道用的词叫“犯罪嫌疑人”),并称在邓玉娇的包里发现治疗抑郁症的药物,不久又送邓去做精神病司法鉴定。很快,媒体曝出内情,三名男子向邓提出性服务,遭拒,三人继续纠缠不放,死者邓贵大还拿出一沓人民币扇邓玉娇的头部、肩部,并两次将其按倒在沙发上,不得已,弱女子用修脚刀自卫。对此,媒体和络舆论基本上是一边倒,“杀人凶手”邓玉娇被誉为“烈女”,“受害者”邓贵大则被认定为“淫虫”和“腐败分子”,对邓玉娇的声援不绝于耳。也许正是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恩施州警方对邓玉娇的定性发生了变化,认定为防卫过当,并将强制措施由刑事拘留改为监视居住,同时,命案的两位幸存者也受到了*纪和行*处分。6月16日,法庭宣判,邓玉娇行为属防卫过当,且邓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至此,轰动一时的“烈女”案落下帷幕。尽管过程多有曲折,邓玉娇毕竟在本文所列的五位弱女子中结局是最好的。但人们仍然难释心头的沉重:如果邓玉娇没有拿起修脚刀(或水果刀)自卫,结局会如何?如果没有发达的络,没有众多友和媒体的关注和声援,邓玉娇的结局又会如何?(五)未成年少女邱昌红跳楼案2010年9月4日19时许,湖南省凤凰县天下凤凰大酒店发生一起未成年少女跳楼死亡事件。9月5日,县公安局成立“9
#8226;4”专案组展开侦查,9月8日,林某等五名犯罪嫌疑人被抓捕归案,其中包括一名交警龚某(该县交警大队法制股长)和一名协警徐某。尸检结果表明,死者邱昌红体内有迷奸粉(K粉)成分,“万紫千红”KTV包厢的录像资料也显示,邱是在昏迷不醒的情况下被犯罪嫌疑人背到案发地凤凰大酒店的。另一位受害者、邱昌红的朋友丽丽(化名)也告诉,她因遭遇强奸而逃出房间。从常识推断,这是一起针对未成年少女(邱昌红16岁,另一位受害者丽丽还差一个月到16岁)的性侵害案,受害人有可能是在被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不堪凌辱跳楼身亡的。即使在死者体内未检出犯罪嫌疑人的精液,也不能排除强奸的嫌疑。事情上,这些荒淫无耻的家伙在实施轮奸时,他们也很可能选择用避孕套,倒不一定是为受害者考虑,而是一是不留犯罪把柄,二是害怕他们之间会有性病的交叉传染。既如此,为何对死者家属进一步检验,以确定是否含有避孕套的化学成份的要求置之不理,相反还要急吼吼地催促家属将尸体火化?据死者父亲和哥哥介绍,他们当初坚决不同意将尸体火化,但凤凰县维稳办的负责人对他们说:“你们不同意的话,我们将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走,进行强行火化”。邱氏父子说,凤凰县*法委某领导、凤凰县公安局某副局长都说过同样的话,在强大压力下,邱家被迫屈服,于是在10月2日湖南省人民医院取样当天邱昌红的尸体就被火化。这就意味着对邱昌红的第二次(第三次?)检验就是最终检验,如果这次检验得出与第一次检验同样的结论,邱昌红未受强奸就将成为名副其实的“铁案”——这并非不可能,因为在连丽丽案中,包括公安部“权威鉴定”在内的前四次鉴定都众口一词,认定连丽丽因病死亡,在河南周口市民李胜利的命案中,区、省、司法部的前三次鉴定,也都认定死者系自杀,此外,*静案,黑龙江嫩江代义命案前几次司法鉴定的结论也与后面的截然不同。还有,两位受害者明明是未成年少女,为何通报成女青年(成年),明明有可能是轮奸,警方为何通报成罪行轻了许多的猥亵(宣判的时候罪名是“强奸未遂”)?笔者愚钝:头脑还清醒的另一位少女丽丽(化名)尚且几乎不逃这些无耻之徒的魔掌,一直昏睡不醒,以致被背到酒店房间的邱昌红竟然被“强奸未遂”?!这五名无耻之徒又是灌酒又是下迷奸粉,难道只是为了高雅的“人体艺术欣赏”?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丽丽(化名)明明也是受害者,警方不仅没有任何温情的抚慰,反而将其扣留了一周(不知以什么名义),一连几天都让铐着手铐靠在沙发上睡觉,其父被警方强索邱昌红的安葬费1万元(实际只得到2千元)!据报道,丽丽的父亲是这样描述的:“他们(警方)说:‘你的女儿没得什么事,但死者是和你女儿一起回来的,有牵连关系。六个当事人,每人要出1万元给死者当安葬费’”。天啊,受害者竟然和施暴者负同样的“牵连”责任!据最新消息,10月31日,凤凰性侵案宣判,包括警察龚某在内的两人被判死缓,一人被判无期,另有两人分别被判十五年和十三年徒刑。不管怎么说,总算给了无辜的死者,还有关注此案的全国人民一个交代。(六)闲人絮语近日重读贾平凹的《废都》,看到了一个现在我们非常熟悉的故事:某街道办事处主任王某借工作的机会将刚毕业的女中专生阿兰灌醉奸污,个性要强、曾发誓不干点事业不结婚的阿兰越想越气,后来就疯了。阿兰的姐姐阿灿到区*府举报,得到的答复却是现在是什么时代了,组织上还能为这事上纲上线?何况这王主任又是区里能干的街道办事处主任,抓工作有力,还说值得怀疑的是阿兰是不是王主任的情人呢。阿灿无奈,只好自己“执法”,先假装与王主任相好,然后到王家闹了一场,最后在与王接吻时咬下了王的一截舌头。一时,这个故事传遍整个西京城。社会资源广大的王主任又散播谣言,说姐妹俩争一个主任,妹妹争不过姐姐才疯的,姐姐向王主任要许多钱,王不给,才咬了王的舌头。这样,阿灿也就成了一个坏女人,离了婚。与阿灿有着情人关系的大作家庄之蝶认为王虽然坏些名誉,却不一定就能影响了他继续当官,这个街道办事处呆不成,也可能调到另一个街道办事处去还是个主任的(正如今日层出不穷的“问责-免职-复出”的“官场三部曲”),就建议阿灿往上告。并将自己收藏的当地名人龚靖元的一幅字送给阿灿,让她送礼,同时,在市长面前“毕竟还是能说上话”的他也去找市长“做工作”。只是因为阿灿已彻底灰心才作罢。虽是十几年前的小说,但仍不能不让人叹服作家反映社会现实的准确与深刻!现在还是让我们回到本文的五个性侵害案上吧。在这些性侵害案上,我们可以找到一些相同的结构:第一,受害女性及其家庭的绝对或者相对弱势,而侵害者及其家庭的强势。高莺莺、邓玉娇、邱昌红、丽丽均来自农村家庭,社会身份不高,高、邓为服务员,邱、丽为未成年的打工妹。*静来自于教师家庭,自己又为小学教师,但与姜俊武满门公务员的家庭相比,在社会能量方面显然不在一个当量上。相比而言,连丽丽的家庭出身要好得多,其父是当地工委纪委处长,其母亲工作单位也是鞍山市直机关。“过硬”的家庭背景,当然也有坚持不懈的努力,这也许是连丽丽在四名死者中唯一沉冤得雪的原因吧。连家如此的背景,追求案件真相就如此之难,家庭背景要差许多的其她受害者如现在这种情况,似乎也比较“正常”。相比而言,侵害者的身份不是警察就是公务员,家庭的社会能量一个比一个强劲——这也可以理解,若我辈农民、农民工、工人或者教师也犯了这档子事,早就“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从重从快”了,哪来什么疑案?!笔者这一推测也并非完全是空穴来风。在拙文《2000年代警界暴力案备忘录——不应忘却的记忆(三)》中提到的浙江海宁吕海翔一案,2004年5月19日晚吕落水身亡,20日凌晨一时尸体刚被从水中打捞出,身份确定,2时40分,当地派出所两位民警就连夜找到吕所在的石井村村支书乌某,详细询问吕家的社会关系,以致乌某说:“为了搞清楚吕家的情况,半夜三更我打出去5个电话”。命案发生后,不是第一时间通知死者家属,调查案情真相,却把精力放在“调查”死者的社会背景上,用意难道不是很清楚吗?家庭和身份竟也成了司法“博弈”的有力武器,笔者每念及此都感到齿冷。第二,受害者都不“正常”、不“健康”。在这几个案例中,除了邱昌红外,所有的女受害者都被警方鉴定为有病或不健康,不正常。高莺莺被指证为“脑子有问题,精神不正常”*静被鉴定为有心脏病,邓玉娇也被鉴定为有精神病症,按照有关定性,很容易看出高莺莺的父亲高天虎更是精神有问题——为了“诬告”,竟然不惜将自己的精液抹在女儿的内裤上!更令人震惊的是连丽丽,一个本来纯洁、开朗、健康的姑娘,竟被诬为婚前性行为者、瘾君子、急性出血性胰腺炎致死者!那么,那些受害的女性怎样才算正常和健康呢?难道是在那些有权有势的色狼袭来时逆来顺受,或者干脆欲拒还迎(这样就可以避免被奸杀或“误杀”)?特别警告:千万不要像邓玉娇那样挥动刀子,事后也要默不做声——即使报案也未必能赢,还白白坏了名节。在这方面,《废都》中阿灿姐妹的故事又可以做为例证。第三,公权部门的处理疑点重重,公信力受到强烈质疑。连丽丽、*静的有关鉴定(甚至包括某些所谓的“权威鉴定”)互相矛盾;尸体被私自解剖,部分内脏器官被有意无意毁坏,以致连丽丽的家人不得不将其存放在自己家中;高莺莺的鉴定草率,当局甚至出动大批警力抢尸,并且强制火化;要对自卫的邓玉娇进行治罪;在邱昌红案中“猥亵”一词的使用,强制性将尸体草草火化,对另一受害者丽丽的冷血做法,对外地采访明里暗里的阻挠,都曾引起广泛质疑,其公信力荡然无存。然而,由于众所周知的某种原因,这些质疑注定是无解的。比如已经真相大白的连丽丽案,有多少警方人员为遗体的被毁,为近乎颠倒黑白的所谓鉴定承担了责任?更令人不寒而栗的是,也许这些所谓专家以后又要去作什么“权威鉴定”。我们可以承受国家足球队的大门被对手踢成筛子,却在感情上无法容忍司法机关犯哪怕一丁点的错误;在足球比赛中哪个球员发挥不好,我们还可以把他换下,调整出主力阵容,甚至赶出国家队,如果他涉嫌打假球*球,多半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而攸关人命的司法队伍中,这些“专家”、警察却不必为他们的违法行为——最善意的理解也是专业低能负责任,这到底为的是什么呢?2010年10月3日于郑州赞相关美文阅读:·梁朝伟演日本电影遭炮轰·鲁迅的痛苦是人类的痛苦·邵阳的“廉*秀”与徐州的“不作为”·童年—承载欢歌笑语的年轮·朝自己微笑·“活人不能被尿憋死”·好心办坏事·警惕“骗老”新(杂谈)·牛年春节祝福短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