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原副市长董平玲被判20年 收受贿赂219万
昨日,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驳回了邓州市原副市长董平玲的上诉,维持原判,以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数罪并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治权利3年,追缴的2426200元赃款上缴国库。 董平玲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被逮捕后,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唐河县检察院向唐河县法院异地提起公诉。
2010年9月17日,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平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分管的单位或施工单位等,索取或收受贿赂2190200元、贪污公款236000元、挪用公款500000元,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且系一人犯罪,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应实行数罪并罚。根据《刑法》有关规定,遂当庭作出有罪判决。
一审判决后,董平玲不服,以 原判认定收贿部分事实不清,其中有些是正常项目支出、有些系节日期间礼尚往来 ,以及 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办案人员威逼、欺骗、诱供所得 等理由上诉,请求二审从轻判处。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扎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董平玲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均不能成立,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