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则行*处罚决定书。上海童优优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反广告法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行*处罚信息显示,上海童优优商贸有限公司自年在淘宝网设立店铺“夏诗文SHWIN”,主营业务为女装服饰的销售。当事人店铺维护由员工自行维护。
经查明,当事人自年起上架商品“夏诗文羊皮毛一体托斯卡纳真皮草女冬保暖小贵妇短外套”进行销售。自商品上架起,在商品的页面上有描写“它的保暖度起码比羽绒服暖2倍!”的内容。
经核实,当事人上述宣传内容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且当事人的网店页面均为企业美工自行设计制作及维护,故该广告宣传未产生广告费用。
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在淘宝网店铺的商品广告中使用虚构的数据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积极整改,未造成社会影响和人身、财产受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着合法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原则,对于当事人在商品广告中使用虚构的数据内容的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幅度内选择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对该公司罚款1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