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15-05-27 19:27:00
这样一来,收费公路改革迅速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现行《条例》规定,*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分别为最长不得超过15年和25年,中西部最长不得超过20年和30年。根据这一规定,收费还有期限,为何现在要改成直至偿清债务?养护期还要收费的依据何在?为何实行统借统还,将一省之内的高速公路打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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