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西,土地、林权等资源类行*诉讼案件不仅数量最多,败诉率也一直处在各类行*诉讼的首位,连续3年都在60%以上。这是广西高院近日发布的2010年度行*审判“白皮书”透露的。 广西高院分析指出,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和程序违法是导致资源类案件败诉的主要原因。 资源类案件居行*案件之首 虽然自2008年以来,广西全区的行*案件收案数一直呈逐年下降趋势,但资源类案件在一审新收行*案件中占53.24%,居各类行*案件之首。 这个“老大”位置,资源类案件一直保持了3年,且以高于收案数第二名的城建类案件近40%的绝对优势,很有可能继续领跑广西全区的行*诉讼。 发现,在资源类行*诉讼案件中,土地纠纷所占比例最大。2008年,广西全区各类资源型案件共1457件,其中土地行*纠纷就达1098件,占资源类案件的75.36%。2010年,这个比例上升到82%。 事实上,进入诉讼程序的资源类行*诉讼案件,还不是全部。绝大多数案件已经过*府调解结案。 败诉机关多为土地林业部门 2010年度,广西全区各级法院审结的行*案件中,行*机关最终败诉337件,其中资源类案件败诉193件,占全部败诉案件的64.12%。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土地、林业行*裁决案件败诉高达178件,占全部败诉案件的一半以上。 前两年的情况比这还要糟糕。2009年,资源类案件共败诉302件,占全部败诉案件的83.19%;而2008年的资源类案件共败诉332件,占全部败诉案件的70.94%。 广西高院对此分析认为,一方面,土地、林业行*执法部门管理领域宽,管理相对人面广,该类型纠纷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行*相对人维权意识强烈。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土地、林业部门行*执法力量不够、执法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1][2]下一页程序违法成为败诉主要原因 广西高院分析土地、林业行*裁决案件时发现,行*机关败诉原因集中在证据不足和程序违法两方面。 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方面,行*机关的具体表现为:未查明案件基本事实,比如行*诉讼当中争议土地的四至和面积、争议土地的管理情况、权属历史变动情况等;证据不充分,比如仅以证人证言或书证等单一证据作为认定案件全部事实的唯一证据,同时行*机关证据采信随意性大,证据之间缺乏相互印证力,作出的行*裁决本身自相矛盾等情况普遍存在。 在程序违法上,行*机关的具体表现是:行*裁决中遗漏与争议土地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或错列当事人,或不通知所有相关利害关系人参与土地调查、踏界、勘验或调解程序;不经法定调解程序直接作出行*裁决;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证据证明裁决程序合法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审批时违反先审批后办证的基本程序原则,“事后安排”的情况不少;未经法定程序撤消原裁定或行*许可,就直接作出新裁定或行*许可,认为新裁定或新的行*许可就能直接覆盖旧的具体行*行为;行*处罚仅以口头告知,不出具书面文书,等等。 法院建议司法行*互动联动 “白皮书”透露,司法建议数量大幅增长,但反馈率仍然偏低。据不完全统计,2010年度全区各级法院在行*审判中共提出司法建议128条,但是反馈率仅为39.06%,只有50条司法建议收到行*机关的反馈。 就如何化解行*争议,广西高院建议,建立行*机关与法院共同参与的互动联动机制。由*委*法委牵头、各有关行*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参加,通过联席会议这一平台,共同研究和解决行*执法和行*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剖析典型案例,实现司法与行*的良性互动及优势互补,有效化解行*争议。 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广西林业厅正在积极和广西高院接洽,商议建立完善林业部门与法院共同参与的化解行*争议互动联动工作机制,共同应对林权争议类型行*诉讼或纠纷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 本报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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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海量
????新华北京3月28日电(赵超、王优玲)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经国务院授权,28日联合发布《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这份愿景与行动从时代背景、共建原则、框架思路、合作重点、合作机制等方面阐述了“一带一路”的主张与内涵,提出了共建“一带一路”的方向和任务,从中梳理出20条“干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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