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不如实告知,保险可能不保险
案件简介:
客户屈某34周岁,于年8月5日在我公司投保福佑倍至两全保险,保额10万,附加安康无忧住院医疗计划一、附加意外医疗B款元保额,年交保费.3元。年7月28日因胆囊结石在河医院住院治疗。但客户在年11月投保前因胆囊结石伴慢性胆医院有住院记录及住院病历。公司最终给出拒赔解约的理赔结论。
为什么要如实告知呢?不如实告知有什么后果?我们要注意些什么?
案例启示:
1、投保时须如实告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本案投保人故意隐瞒被保险人投保前胆囊结石、胆囊炎住院治疗,未告知内容严重影响保险合同成立,存在故意不实告知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及保险条款的相关约定,保险公司可以作出拒付解约不退费处理的决
2、理赔材料须真实完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
3、切勿心存侥幸、拒绝保险欺诈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体检合格能否免除如实告知义务?
案件简介:
客户杨某56周岁,于年10月23日在我公司投保福佑安康两全保险、附加福佑安康重大疾病保险,保额10万,在健康告知资料一栏中,均填写“否”,保险医院作了普通体检,因体检发现被保险人患有乙肝,保险公司以非标准件加费予以承保。
-09-21被保险人在家中突发疾病身故,诊断为:出血性休克。公司经调查发现-09-13被医院作内窥镜检查,检查报告单镜下诊断“食管炎、贲门癌、浅表性胃炎、胃角溃疡(活动期)”,病理诊断“考虑恶性肿瘤,因组织较少,建议免疫组化进一步确诊及分型”,被保险人身故时的诊断记录“肛门有大量黑色血便约毫升”;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影响我司承保,作出拒赔决定。
法院审判:
被保险人家属对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极为不满,以其医院体检加费承保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正常赔付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法院判决驳回被保险人家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保险人家属自行承担。
案件警示:
体检是保险公司发现和控制风险的一种方法,目的是为了了解被保人现在身体状况,以达到降低风险的目的。不是所有投保的客户都要经过体检,体检只能发现客户在体检当时的情况,并不能了解客户长期身体状况。而且,如果要求被保险人体检,则体检项目也很重要,需要根据客户的告知情况决定体检项目,若未如实告知,尤其是内脏器官的溃疡、肿瘤等,一般体检很难发现。
如实告知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投保人投保的一种义务。
法律约定:
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指定医疗机构对被保险人体检,当事人主张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免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款规定是最大诚信原则在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中的具体体现。因此体检无法取代询问,故投保人不能因为体检而免除如实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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